位置:首页 >> 莆田市振兴乡村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 >> 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09】 【阅读:次】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工作。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拟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海域,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㈡属于经营性的项目用海;

  ㈢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申请海域使用权的;

  ㈣海域使用权属明晰,宗海的界址、面积清楚;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用海项目的海域,予以实行收储,并根据用海需求状况,适时适量地投放市场。

  第七条 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别限制条件的,可以采用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第八条 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拟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情况,拟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域面积及宗海位置、界址;

  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案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出让海域使用权人名称及简介;

  ㈡海域面积及宗海位置图;

  ㈢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㈣提交投标或者竞买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有关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㈠海域使用权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㈡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期限;

  ㈢获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竞价方式;

  ㈤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在招拍挂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标)人应当及时提交竞买(标)申请书、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交纳竞买(标)保证金。

  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意向竞买(标)人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第十一条 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招标文件内容的,组织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需要变更或者澄清拍卖挂牌文件内容的,组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挂牌日15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域使用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面积30亩以下的养殖用海,可以根据周边海域实际收益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第十三条 负责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投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挂牌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㈡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组织实施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㈣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中,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㈡主持人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㈢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㈣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㈤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㈥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㈦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落槌确认后,拍卖成交;

  ㈧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㈡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㈢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㈣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㈤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㈠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组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组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负责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海域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后,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批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依据《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并向中标人或竞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竞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中标人或竞得人开具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办理缴库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三十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海域使用权活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挂牌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